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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州大学至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

2010-10-15 by 音乐系 1538

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1、一等奖学金:(1)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在全班学生中居前10%之内;(2)学期的学分成绩(指学期修习的所有课程)在80分以上(平均学分绩点≧3.0),学分成绩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4%,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;(3)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习和职业技能考核的专业,应通过相应的考核,且成绩在良以上。

       2、二等奖学金:(1)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在全班学生中居前25%之内;(2)学期的学分成绩(指学期修习的所有课程,包括各类选修课的学分成绩)在75分以上(平均学分绩点≧2.5),学分成绩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2%,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;(3)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习和职业技能考核的专业,应通过相应的考核。(4)主要的学生干部经考核公示为优秀者,单科成绩可下调5分(仅限一门课程)。

       3、三等奖学金:(1)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在全班学生中居前50%之内;(2)学期的学分成绩(指学期修习的所有课程,包括各类选修课的学分成绩)在70分以上(平均学分绩点≧2.0),学分成绩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25%,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(仅限一门);(3)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习和职业技能考核的专业,应通过相应的考核。(4)主要的学生干部经考核公示为优秀者,单科成绩为60分不超过两门。